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