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