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九条有效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计划和安排,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个体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城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本地区义务植树活动。在校学生可以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义务植树活动,也可以由绿化委员会安排,参加当地义务植树活动。农民的义务植树活动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义务植树的规划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