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十一至六十周岁,女性十一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通过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完成相应的植树义务。

对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