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义务植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