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水文工作,其直属的市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市管权限以外的水文工作。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