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