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