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