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