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的,其出让行为无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出让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