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