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