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第四十三条有效消费者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责相违背的活动,不得向消费者和经营者摊派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