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国家或者本市无相关规定的,调查、处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