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