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提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瑕疵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