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机制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在60日内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