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2016年2月1日前预缴的专项资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具体办法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