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