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一)在车内吸烟,经乘客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或者绕道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或者不出具规定票据的;
(四)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拒载的;
(五)接受应答电话召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运输服务的;
(六)在出租汽车候乘站点,未依次排队候客的;
(七)中途甩客、倒客的;
(八)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灯的情况下揽客的;
(九)未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的;
(十)未执行国家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的;
(十一)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营运区域外的其他营运区域的载客业务的;
(十二)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