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按照核定的线路、路号、站点、车辆数、车型或者收发班时间营运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执行国家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拒不改正的,吊销道路运输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