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或者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