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货运经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不得承揽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危险货物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交给不具备危险货运资格的承运人承运。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及防护用品。运输有毒、感染、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