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