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搬迁后的不可移动文物,需重新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的,应根据其原保护单位级别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原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