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