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对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