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