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