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五十八条有效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