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五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