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四十八条有效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工程规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