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