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