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