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二十七条有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