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