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二十五条有效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