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五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