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