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年或者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