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散布虚假的森林火灾信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