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对协助办理森林保险业务的基层林业部门,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工作费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