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