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人民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组织领导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环境质量下降和重大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法受到责令停止生产、吊销有关证照和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

(四)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