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功能区划,限制新建、扩建产生烟 (粉)尘的燃煤设施。

工程施工、建筑拆除、道路运输、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等作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