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的;(二)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三)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