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