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器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