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